劳动法专栏
你应知道的建筑业工伤保险知识(三)
发布时间:2021/2/18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来到第三期《你应知道的建筑业工伤保险知识》。本文继续结合江人社发〔2016〕65号《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就办理参保的单位、工伤认定的办理以及程序等问题,叶律师向大家讲述相关具体要求。
        一、在建设工程有分包的情况下,具体以哪个单位的名义参保?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
        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的,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的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话,则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其承包的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如一线务工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均可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负担。
        第二,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江门市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程序办理。相应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第三,如认定为工伤,那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关于就医。工伤职工应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就近急救的除外。
        关于基金结算。如工伤职工需住院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可实行实时结算;否则,由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先行垫付后,再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关于保险待遇及其计发基数。原则上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则按事故时已公布的江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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