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关于员工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公司立即批准并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3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在最近给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一个不太常见、但值得大家探讨的案例,即如果员工提前一个向单位申请离职,而单位立即批准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对于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法或者会否有什么法律风险?今天笔者与大家一起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首先,需明确员工“申请离职”的真实意思。
    对于员工的离职,有些单位对不同原因的离职在申请书格式上未作区分,统一设置为离职申请书,具体原因再由员工实际填写。
    这种方式会有欠妥的地方,即从格式上未能区分员工离职的原因。而当你收到员工这样一份离职申请书时,请首先问清楚员工申请离职的真实意思是什么。譬如,有些员工可能只是提出离职的意向,但还未最终确定,还需要与公司协商,协商后如单位同意了再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另外一些情况是,其实员工已决定离职,只是依据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而已.这种情况下的“离职申请”就不是“申请”了,而是“通知”。
    第二,针对上述不同的意思表示,单位应作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系第一种意思,即提出离职意向,再与公司协商的。如协商一致的,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如系第二种意思,即是员工通知单位其将于一个月后离职,这事实上是员工辞职,属于员工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的劳动者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立即批准并办理离职手续的话,可能构成单位违法解除、需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
    因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意即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经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员工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时,便已完成其单方作出的将于某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公司立即批准并办理离职手续”,这表明公司并不接受在员工指定的某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此时公司立即批准并办理离职手续的话,可能构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时,人事专员需谨慎处理,在问清楚员工真实的意思是什么后,再根据其不同的意思表示而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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