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有些情形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有些时候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你知道吗?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明确规定了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
其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的情形规定在第(五)项,即:(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第一项规定“(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可知,除该条款规定的排他情形以外,以下几种情形下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一,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者更不利于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
第二,用人单位自身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本人对续订劳动合同是没有意见的。
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许你已经注意到,上述三种情形都是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这样的话最终会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那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呢?法律依据还是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即其中规定的排他情形。
该排他情形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这种情况下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原因很简单,因为最终导致双方没有续订成功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本人不愿意,而不是用人单位不愿意,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