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在招聘新员工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以及与试用期相关的待遇等。有些单位在处理新员工试用期问题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今天提出来与大家共勉。
一、《试用期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该试用期不成立。
留意到有些单位在新员工入职时,会与新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时间不算长的“试用期”,而且双方没有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试用期劳动合同》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合同里约定的试用期其实不成立,它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该《试用期劳动合同》里约定的“试用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权利义务。
二、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不同的试用期
在日常提供法律服务时,笔者注意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会有一个月的,也有二个月的,或者三个月的。其实,《劳动合同法》对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具体如下:
第一,如果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
第二,如果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在一个月以内都是可以的。
第三,如果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四,如果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试用期工资同样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试用期工资,有些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是“试用”,那是不是意味着随便给一点工资就可以了呢?是不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其他与试用期相关的注意事项
与试用期相关的事项,除了前文所述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一些也值得注意:
1. 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个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 如果你与员工约定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你同样不得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其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行文至此,你是不是已经发现,试用期虽短,但学问不少呢?那么,你与员工的试用期约定,都符合法律规定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