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处理劳动事务应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12/29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不少用人单位的人事专员在处理劳资事务时,都会将精力集中到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等管理制度的设置、实施,重点关注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如何合法处理才不致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以上做法没有错,但不全对。因为作为人事专员,你还应该清楚有哪些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风险是用人单位是应该注意、规避的,以加强风险控制、减少或有损失,为单位的发展保驾护航。

鉴于此,本文将向大家普及一下常见的用人单位因不当处理劳动关系事务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一、员工入职/离职环节

1. 扣押员工身份证等证件的报道仍偶见于报端——对于这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离职时扣押员工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除退还证件、返还档案或物品给劳动者外,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处罚。

2. 对于巧立各种名目变相向员工收取、索取财物的,除限期退还外,劳动行政部门将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单位进行处以罚款。如因此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单位还要赔偿损失。

二、关于加班加点

《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加班加点的上限,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单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单位,有时甚至长时会超出上述限度。对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以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对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超时加班加点的情况,各单位应该予以重视。

三、关于社保申报

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统筹、覆盖全民是这一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落实到单位社保申报这一环节时要求全员申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改正外,还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比较常见的容易遭到处罚的情形。如感兴趣的,还可以看看《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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