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大家会发现,并不是每个单位都有工会。因此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才建立工会组织。对于建立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在人事、劳资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在单位单方解雇员工时工会所起的作用,公司人事专员是不可不知的。如果不知道,那可以说他/她的工作是不称职的。
一、何为工会
先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会。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可知,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设立工会需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另外也可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地方的产业工会。
二、工会有哪些职责或作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有工会的,工会的职责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经济性裁员时,除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外,单位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三)在单位单方解雇员工时,工会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一点将在下文第三点详述。
(四)在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过程中,工会享有监督权,如工会认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除以上作用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工会的其他作用,如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等,在此不详述。
三、单位单方解雇员工时是否事先通知工会将对单位产生重大影响
因为在单位单方解雇员工时,是否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一环节法律上的要求和规定,应引起各人事专员的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因过失而辞退劳动者(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时,未事先将解雇理由通知工会的,将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赔偿金。
如未事先通知,那是否就没有了补救的余地呢?也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可知,如果在起诉前(即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行文至此,相信单位建立有工会的各人事专员已清楚:在单位单方解雇员工前,务必事先将解雇的理由告知工会。如工会认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对此,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