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在用人单位日常经营中,难免会因员工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造成单位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对于员工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位能否向员工主张赔偿呢?如果可以,如何主张?本文逐一向大家讲解。
一、是否所有由员工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向员工主张赔偿呢?
不是。经梳理,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过错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上述两情形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便到新单位工作,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法律规定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二、对于因劳动者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位应如何主张赔偿?
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劳动者赔偿的损失以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为限,一般不包括“预期利益”。一旦发生争议,裁审机关在损失金额的认定上,对用人单位也会有比较严苛的举证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固定和留存与经济损失相关的证据,以便在之后的处理中占据主动地位。
就广东省而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扣除的数额也需要注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