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0/26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相信这一观念在众多劳动者中可谓“深入人心”。在现实生活中,亦会出现个别劳动者为获取不当利益而试图利用相关法律规定钻营的现象。
    面对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无能为力呢?非也。事实上,单位仍可有所作为。
    一、用人单位首先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作为用人单位,自己应先行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若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亦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
    二、入职未满一年情况下,如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采取什么积极应对措施?
    简单可概括为:先书面通知,仍不签订的,应当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可知,不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是已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用人单位均应先行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仍拒绝签订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同时视乎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一个月内还是已满一个月未满一年,而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入职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情形: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也注意的是(敲黑板!)超过一个月后的工作期间,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
    三、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其法律上的处理及后果亦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
    对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未签订的原因已在所不问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仅如此,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这段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因此,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是不可为。但随着劳动者入职时间的推移,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对用人单位利益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因此,用人单位对于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保留证据、及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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