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疫情期间经济性裁员莫违规
发布时间:2020/10/2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自3月以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大部分已先后复工复产。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可能考虑更多的是,疫情重创之下该如何维持企业的生存。目前,社会上亦出现了一些企业大规模裁员的现象。本文透过经济性裁员这一特殊的企业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形式,为广大企业主提供一些思路以及其中应注意的事项。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
    一、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企业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就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二、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会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的立法宗旨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人员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名,随意裁减人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以及不得裁减的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包括: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上,用人单位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当员工有一些特殊情况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性裁员的法律效果
    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与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将合法解除,企业需要向被裁减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四、本次疫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
    对于受这次肺炎疫情影响的员工,国家明确规定企业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发文,明确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法律框架内企业可以自主行使用工权,合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样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使企业保持一定的活力。但是,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定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为一旦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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