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一场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将让2020年的春节及后春节期间成为许多人一生都难以忘怀的经历。这场疫情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其中,除去疫情防控工作继续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外,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用工安排,同样关系到千家万户。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员工均关心的用工管理以及员工待遇发放等相关问题作一剖析,以飨读者。
一、政策规定
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本行政区域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此后,各地也先后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我们认为,延迟企业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而是希望从根本上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集聚集,避免疫情扩散。
二、停工期的法律定性
因疫情需要停工停产的,属于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不属于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情形。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知,因这次疫情需要停工停产的情况,属于“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工管理及相关待遇发放
1.单位有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依法采取措施的法定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可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
因此,企业需服从本地政府的规定延期复工。
2.停工停产期间待遇发放
(1)因本次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确诊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相应顺延至期间届满或政府采取的措施结束,具体包括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
(2)停工停产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该工资以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依据。
(3)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企业复工之后
对于确诊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