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自2016年1月1日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以来,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假期的咨询也多了起来。本文就处于生育年龄阶段的女职工关心的休完产假,可否再申请年休假等问题进行解读,以增加大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休完产假,可以依法享受年休假。
对于生育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当然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年休假。相关的规定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据此,只要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假期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都独立于年休假,互相之间不存在吸收与合并。而该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假期”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假期。如广东省内适用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在广东省范围内,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因为年休假最长为十五日,而上述奖励假为八十日,所以若女职工休完产假和八十日的奖励假之后,当然她就不能再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年休假了。
当然,年休假的具体安排并非职工本人想在什么时候休假就什么时候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而统筹安排年休假。
最后,如若因年休假职工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