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了70条。这是对实施了近30年的《公司法》进行的一次大幅度修改。
其中,在该《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业务执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在必要范围内,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可见,其首次明确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现行的《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看公司会计账簿,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看会计凭证。在实务当中,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除了请求查看会计账簿外,还会请求查看会计凭证,但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会存在争议。有的法院会认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依据,所以支持;而有些法院会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看会计凭证而予以驳回。
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如获通过,明确了会计凭证也属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资料。对于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而又希望了解公司财务具体情况的小股东而言,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虽然对股东的身份、查阅的理由、查阅的范围有所限制,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毕竟现行的公司法是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如果上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获得通过,小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将得到更有力的“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