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公司法(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2/4/25

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修订草案共15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了70条。这是对实施了近30年的《公司法》进行的一次大幅度修改。

其中,在该《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纳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可见,其首次明确将在非破产的情形下、非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从裁决指引上升到法律条文。

为何这样说呢?

因在上述的《修订草案》未公布之前,对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也只是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规定,即只有在公司破产或在公司解散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纳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于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一直是一块空白。直到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才看见有在不破产的情形下,可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该《九民纪要》始终不是法律,更不是司法解释,并不能直接作为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对于本次《修订草案》的变化,如一经落实,则改变以往投资人设立公司时随意确定注册资本及认缴出资金额的情况。因此,提醒各投资人注意,如要开设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拟成立公司发展需要及行业现状,确定合理科学的认缴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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