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权的持有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决定公司重要事项的前提,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是由股东集体表决出来的,股东的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都依赖于表决权的行使。
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同时,公司法也对股东在某种情况下,对其表决权作出限制排除。例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在特定情况下,多数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为自己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此外,上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规定,是另一种特殊的表决规则,原则上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只有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特殊情况下,才能短暂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必须在短期内转让或者注销,在持有期间,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