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关于完善董事会制度的几项建议
发布时间:2022/1/26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为保证董事会能做出独立、合理、公正的决议,使公司的组织机构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市场的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并且能迅速地化解经营中出现的风险,董事会的合理运作是实现以上目的的关键。对此,笔者对完善董事会制度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一、完善董事会制度,应从董事会组织机构入手保证董事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避免董事会成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工具,因此,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来解决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包括对董事会权力的完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完善及对董事会会议瑕疵的救济的完善。

(一)董事会权力的完善

董事会的权力类型包括公司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执行权和经营决策权等。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如: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董事会可通过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来行使公司权力,并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以此平衡公司内部的利益。

(二)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完善

董事会作为会议体,如果不开会就谈不上决策,更谈不上履行其控制和监督的职责。因此,公司可通过合理化的会议频率来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能力以及重视董事会会议程序。

(三)董事会会议瑕疵的救济的完善

董事会决议从形式上来说,要满足董事会的召集程度合法,出席方式和同意作出决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的比例;从实质上说,董事会决议效力取决于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在决议无效的情况下,决议对所有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决议也不存在事后补正的情况。

第二,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决议违反形式要件时,董事会决议是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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