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合伙企业的解散步骤一般为:出现解散的事由——清算合伙财产——通知债权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具体如下: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法律规定当出现有以下情形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一经解散,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必要前提即不存在,合伙共有财产当然消灭,因此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清算后果。
对合伙共有财产的清算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以书面协议为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依多数人意见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还可以采取另一种办法,即确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者推举合伙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一人或数人,担任清算人,由清算人主持清算并决定清算办法。
三、在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的报告通知和公告各债权人,以及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