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是为了公司债券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置的,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机制。与公司的股东大会相比,债券持有人会议既非公司常设机构也非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推迟减少或者抵消债券本金溢价或者利息;
(2)解除或者设立债券的保证或者担保;
(3)发行公司的重组;
(4)与兼并或者破产和解有关的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与其他种类的证券相兑换;
(5)债券币种的变动;
(6)撤销债券受托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代表等。
如果《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将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而确立公司债券人会议制度也会给发行公司带来诸多方便:
第一,一旦发行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财务危机,有可能需要公司债权人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如允许发行公司延期偿债、降低利率、暂停付息等,可以使公司免于破产,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为发行公司与债权人的沟通提供了渠道。
第二,在确保发行公司及债权人整体利益方面,发行公司如果逐一征求各公司债权人的意见,不仅事实上不可能,而且计划往往由于少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阻。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公司债权人团体性、确定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就可利用多数表决办法,以绝大多数债权人利益为重,使发行公司渡过难关,债权人的利益得以维护。
作为一项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举措,虽然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现在都没有引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这一保障债权人集体行动的法律机制。但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5年1月15日公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该办法(2021年修订)第57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