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四人于2020年合伙投资合作某开发项目,并签订《合作协议》,现由于该项目亏损,甲乙丙均表示不再参与该项目,决定解除合伙关系,但丁并不同意且认为《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关系的解散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问:仅丁一人不同意,是否能阻却合伙关系的解除?
答:不能。虽然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的关系根据《合作协议》形成,但合伙关系的解除并不一定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基于个人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通常情况下,对于合伙协议的解除并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现在甲乙丙丁四人在合伙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丙均表示解除合伙关系,那么四合伙人已丧失继续合作的基础,甲乙丙三人的退出必然导致合伙关系的终止,此时仅丁一人不同意解除,已不能阻却合伙关系的解除。
问:如此时,在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中,仅丁一人主张解除合伙关系,又应如何处理?
答:如此时,仅丁一人主张解除合伙关系,应认定丁为退伙,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没有解除。丁退伙时,全体合伙人须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