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符合两大要件,一为可估价性,二为可转让性。那么,在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下,债权、股权、劳务、信用等经营要素或条件,是否符合出资形式的要件呢?下面将与大家逐一探讨。
一、债权出资问题
首先,债权是具有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符合出资形式的两大要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债权用作出资。债权出资又分为债权人以对该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和对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债权作为出资。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作为债权出资,不仅具有估价性和可转让性,还有价值相对稳定性,因为已投入公司当中,出资价值已得到实现。但后者作为出资,则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价值不稳定性,会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社会交易安全。
二、股权出资问题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股权出资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允许股权出资有利于更好地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公司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能充分调整和利用资源,抓住机遇发展。但是,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所投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其价值与被持股公司相联系,始终处于变动的状态,其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同时,如果股权转让受限制,股权的价格也难以确认。
三、净资产出资问题
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其指一切有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和权利,既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包括股权、债权、采矿权等。企业以净资产出资的形式是得到了我国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