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关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同股同权”的问题对比
发布时间:2021/10/27

“同股同权”是指同一类型有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同股同权”的问题,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分红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均可以对分红自由约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表决权

有限公司的股东可对表决权进行自由约定,但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三)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均不可以对剩余财产分配进行自由约定,均需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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