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关于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21/8/16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机会、文化和社会规范,政府税收优惠,有形基础设施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了优质的条件,激励着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

在当下全民创业的时代,开公司、办企业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但在开设注册公司的过程中,也许很多人都有可能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或者疑惑,现笔者为你们一一解答。

一、在设立注册公司时,是否股东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在设立注册公司时,股东的人数需要合理,不要过多或者只有一个。因为在公司注册阶段,注册的股东过多,除了会导致程序烦琐外,还会给股权分配、股权的动态调整带来影响。如只有一个股东,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该股东承担的风险将会很大,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否可以等于只认不缴?

国家施行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不代表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更不代表可以不承担注册资本对应的责任。尽管公司法取消了强制性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限制,股东仍应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需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罚款。以及在公司在破产、解散或者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出资适用加速到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越多越好?

不是的。第一,注册资本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第二,如注册资本太大,远超股东的实际缴纳能力,那么在融资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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