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签字行为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1/8/9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5日,蓝大侠、王多福、红金宝分别出资60万元成立宏达公司,红金宝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20年1月,宏达公司与长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长大公司承建宏达公司的新厂房建设。后期双方对新增工程产生异议,而红金宝未经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擅自在《新增工程确认单》上签名。工程竣工后,长大公司以宏达公司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宏达公司应向长大公司支付工程款(新增工程)100万元及利息。

为此,宏达公司一审起诉红金宝,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由要求其赔偿宏达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问: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可以,因为时任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红金宝,其行为并未尽公司忠实义务,损害了宏达公司利益。红金宝明知公司对后期新增工程有异议,却仍在《新增工程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直接影响到最终宏达公司对长大公司所承担的工程款数额。《新增工程确认单》的内容涉及讼争工程量及费用的增补,红金宝以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确认,并未依约加盖宏达公司的公章。导致宏达公司在不认可《新增工程确认单》上的增补工程款的情况下,却对外承担了相关责任。现宏达公司依据内部关系,向红金宝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字的效力,在无证据证明对方为恶意情况下,一般推定合同对公司产生效力,这一基本原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商业交易稳定性和安全性。但从公平角度考虑,有权利则必有救济,公司法、民法典等赋予法定代表人较大权权利的背后,也对法定代表人提出了忠实勤勉义务这一更高要求。

故此,对于法定代表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越权签字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过错。

分享到:

如果您对我们有疑问或者需求,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达路12号1幢401、402、403、405、411

电话:(0750)3879006 /(0750)3879009

邮箱:rock@rocklawyer.cn

网址:https://www.rocklawyer.cn

Copyright ©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91216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