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是否还可以单独向破产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
发布时间:2021/7/2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案情简介:

宏达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清算阶段的后期,宏达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已经发现宏达公司的股东蓝大侠、王多福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因当时宏达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针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蓝大侠、王多福提起诉讼需要各债权人按比例垫付诉讼费用。随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追索的未过半数,只有周胖橘等三个债权人同意,导致宏达公司未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为了破产案件及时结案,按多数债权人意见,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对宏达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相关责任人的追究问题,破产管理人向各债权人称:“如要追究可在终结破产程序后两年内提出”。2018年8月1日,法院裁定终结宏达公司破产案的破产程序。

问: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现宏达公司的债权人周胖橘想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以股东出资纠纷单独向宏达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蓝大侠、王多福主张破产债权,是否可行?

可以。破产程序是指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保证债务人财产能够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的分配,而采取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

在宏达公司的破产程序中,针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蓝大侠、王多福提起诉讼是需要各债权人按比例垫付诉讼费用的。而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追索的未过半数,导致宏达公司未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蓝大侠、王多福进行追索。宏达公司的大部分债权人未同意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蓝大侠、王多福进行追索,应视为该部分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该部分债权人对于追回的财产放弃参加分配的权利,但债权人周胖橘并未放弃。

其次,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意味着个人清偿程序的中止,当破产程序终结后,个人清偿程序恢复。虽然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处理方案未获多数债权人通过,但并未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仅是对该部分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不予处理,亦没有禁止主张追偿的债权人周胖橘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单独向宏达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蓝大侠、王多福进行追索。

第三,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蓝大侠、王多福作为宏达公司的股东本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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