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购买被冻结的股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21/7/1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日,蓝大侠与王多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多福将名下持有的宏达公司30%股权转让给蓝大侠,股权转让款为300万元。协议生效后,王多福将退出公司,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同日,王多福向蓝大侠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收到蓝大侠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宏达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变更了公司章程。在准备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蓝大侠发现其受让的宏达公司30%股权被执行拍卖,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宏达公司30%股权的查封或冻结,并停止执行。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询问蓝大侠是否知道涉案的股权已于2018年5月2日被查封?蓝大侠回答:“不知道,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王多福从未告知其名下持有的股权已被查封的事实,本人受让股权的行为是善意的,本人是涉案股权的现所有人。”

问:蓝大侠受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不能。因涉案股权早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禁止转让,至今仍在法院查封、冻结期间,而根据蓝大侠与王多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此时该股权已在法院查封冻结期间内,则该协议的签订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蓝大侠不能依据上述协议成为涉案股权的所有人。

并且,因法院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向股权登记机关工商局下达,具有公示效力。蓝大侠作为受权人,在受让股权时,需对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尽审慎注意义务,需向相关工商管理部门了解涉案的股权情况。但是,蓝大侠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所以蓝大侠主张其是善意取得涉案股权,并不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上述的案例可知,购买被依法冻结的股权,不论其是否知道被冻结的事实,均因股权冻结公示而直接认定为购买方知悉,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故此,作为股权收购方的你,在受让股权时:

1. 务必要对目标公司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特别是目标公司的涉诉情况。

2. 还应对标的公司的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发现交易风险并提前做出预防。

3.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当抱着审慎的态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0条: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4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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