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如何区分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
发布时间:2021/6/28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案情简介:

宏达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蓝大侠出资700万元,占股70%,红多福出资300万元,占股30%,股东均已全部实缴出资。2020年3月15日,周胖橘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红多福持有宏达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4月15日,周胖橘查看公司账册,发现2019年8月30日,宏大公司向蓝大侠转账汇款650万元,转账凭证的附件信息及用途处注明为“借款”,但周胖橘翻查公司所有的文件,并未发现有宏达公司与蓝大侠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也没有发现蓝大侠有支付利息给宏达公司。周胖橘遂以蓝大侠抽逃出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蓝大侠立即向宏达公司返还65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蓝大侠均未能举证就借款650万元有与宏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还款利息等。

那么,周胖橘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在上述的案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宏大公司向蓝大侠转账汇款650万元的行为是属于借款还是抽逃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的规定,就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而言,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法院认为,就金额和时间而言,宏达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成立,蓝大侠的出资金额为700万元,而蓝大侠随即于同年8月30日取得公司财产650万元,占其出资财产的大部分,且行为发生时间距离公司成立时间不到半年;就利息和偿还期限而言,蓝大侠并未与宏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举证证明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或者向宏达公司支付过利息,对于如此大额出资,双方并未履行基本的借款手续;就审批程序而言,蓝大侠表示不清楚公司出借款项时的具体流程。综上,蓝大侠作为时任宏达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其与宏达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故周胖橘主张蓝大侠抽逃出资,法院予以采纳。

由上述案例可见,区分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金额,股东从公司中取得的财产占其出资多少?

(2)利息,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有约定利息?

(3)偿还期限,即是否有约定明确的归还时间?

(4)担保,股东向公司借款时有无担保?

(5)程序,股东向公司借款时有无内部决策程序流程,召开股东会决议?

(6)主体,借款的股东是否为公司实际控股的股东?

(7)会计处理方式,公司会计报告是否有对股东的借款作应收款处理?

(8)行为发生期限,股东向公司借款时是否发生在公司设立之初?

为避免股东因从公司借款而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从而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股东向公司借款时需要做到:

(1)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协议中应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偿还方式、是否设立担保等通用借款内容进行约定;同时,应尽量使上述约定符合市场环境下公平交易之标准;

(2)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股东会决议;

(3)在公司财务账册上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以免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从而影响借款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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