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案情背景:
蓝大侠是宏达公司的优秀员工,每年在公司的业绩均位于榜首,为激励蓝大侠长期为公司尽职尽责服务,宏达公司与蓝大侠签订股权激励协议,让蓝大侠享有宏达公司5%的股权。
情景一:
蓝大侠与宏达公司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如蓝大侠与宏达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宏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由宏达公司回购该5%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前宏达公司最后一次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千分之五计算。
问:2021年4月7日,蓝大侠与宏达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蓝大侠却拒绝公司回购,宏达公司是否有权强制要求蓝大侠转让?
答:可以,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协议已明确约定,当条件成就时(即蓝大侠与宏达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强制要求蓝大侠转让股权。并且,双方对于股权回购的价格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情景二:
假设蓝大侠与宏达公司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并没有约定相关退出机制的条件,没有约定蓝大侠退出方式及股权退出对价等条款,仅是宏达公司的章程约定“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股权,股东离职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人员”。
问:当蓝大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又拒绝转让时,宏达公司是否有权强制要求蓝大侠转让?
答:宏达公司败诉的风险高,公司章程仅约定了“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股权,股东离职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人员”,但没有就蓝大侠离职后的股权如何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进行约定。故此,仅凭该份公司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即蓝大侠与宏达公司并没有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方式达成意见一致。在没有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股权的强制转让是难以实现的。
由上述情景一和情景二两种情形可以对比看到,在股权激励的目标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能否强制该员工转让股权或对股权进行回购,取决于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是否有对退出方式及股权退出对价等核心处分条款进行充分的约定。由此可见,完善的退出机制是股权激励中必不可缺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对于员工非正常离职的情形下至关重要,公司在不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在相关股权激励方案或协议中设定完整可行的退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