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如何证明你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
发布时间:2021/5/26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案情简介:

宏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蓝大侠为宏达公司唯一股东。2020年5月1日,因宏达公司拖欠王多福货款100万元未还,王多福起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蓝大侠对该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蓝大侠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最终法院判令蓝大侠需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例属于一个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当债权人以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需要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之间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你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若想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笔者建议你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以防止债权人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你以自己的全副身家为公司买单:

(1)建立公司独立的、规范的财务制度,制作清晰明确的财务收支记录并保留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3)公司在分红时依法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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