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情景演示:
蓝大侠、王多福和红金宝共同设立宏达公司,蓝大侠持股4%,王多福持股48%,红金宝持股48%。\
2018年2月1日,王多福与红金宝因公司业务问题发生严重冲突,王多福携带公司账册资料离开宏达公司,红金宝也将公司公章和个人财产带离开公司。至此,宏达公司的正常经营处于瘫痪状态。蓝大侠多次联系王多福和红金宝协商解决公司事宜,但两大股东均不予理会。现宏达公司还有部分利润未分配,蓝大侠既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持股10%的股东,对宏达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无法解决,万般无奈。
对于上述蓝大侠、宏达公司所面临的情况,正是属于“公司僵局”。对于“公司僵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僵局”的情形,分别为: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现蓝大侠仅持有宏达公司4%的股份,尚未达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规定的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条件。虽然,蓝大侠可联合王多福或红金宝任一方一起提起解散公司,但解散公司在结果上具有终局性、不可逆转性,需慎重考虑。而且法院适用司法解散公司时,会对公司僵尸的认定制以严格的标准,会审查公司股东内部是否会穷尽自我救济途径积极化解公司在治理中遇到的困难。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也规定了公司股东内部自我救济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但无论如何,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均是“公司僵局”发生后,重大分歧的股东通过自我救济、协商一致的调解方式进行解决。破解“公司僵局”,还是需要从源头着手,在设立公司、设计股权架构、公司章程时,就要预设“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例如:
一、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不设置平均股权。如蓝大侠持股10%,红金宝持股75%,王多福持股15%。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同股同权”、“资本多数决”表决权制度下,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一般不会产生公司僵局。
二、设置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如果连续几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某方股东或者持有公司一定表决权比例以上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股权回购方案,有利于解决公司经营僵局。
三、设置竞价收购对方股权。当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而双方或者各方都不让步时,可以竞争收购对方或者其他各方股权。
四、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在非上市场公司中也可以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