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9日,蓝大侠、钱学宝、洪福齐共同投资设立宏达公司,三方签订《股东协议》约定由股东洪福齐实际内部责任制承包经营。
《股东协议》主要约定:
(1)洪福齐需保证宏达公司每年的销售额保持在增长的状态;
(2)洪福齐保证宏达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第一年分配给蓝大侠的利润为10万元,分配给钱学宝的利润为15万元,且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分配给蓝大侠、钱学宝的利润需递增3%。除分配给蓝大侠、钱学宝的利润外,其余利全部归洪福齐所有;
(3)在承包期内,由洪福齐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蓝大侠、钱学宝均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4)如洪福齐承包经营所获得利润不足以支付上述当年应分给蓝大侠、钱学宝的应分配利润,由洪福齐负责补足;
(5)公司的经营亏损全部由洪福齐承担。2020年9月10日,洪福齐与宏达公司签订《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书》。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在实务中常见的模式就如上述案例所展示的——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即在不改变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发包方(即蓝大侠、钱学宝)有偿让渡全部或部分的经营管理权,承包方(即洪福齐)对外以发包方的名义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那么上述蓝大侠、钱学宝和洪福齐签订的《股东协议》和洪福齐与宏达公司签订《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和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规定,公司承包经营是各股东之间关于公司运营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是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故此,蓝大侠、钱学宝和洪福齐签订的《股东协议》和洪福齐与宏达公司签订《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合法且有效。
可能很多读者会有疑问,洪福齐每年均需向蓝大侠、钱学宝分配利润,又需要承担公司所有的亏损,是否不公平不合理?实际上洪福齐虽有负担经营亏损的义务,其同时也独自享有承包金以外的利润权利,收益与风险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且该协议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