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0日,宏达公司与蓝大侠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主要约定:
(1)宏达公司将位于星光路22号的场地供给蓝大侠使用,宏达公司作为该场地的有权联营方与蓝大侠建立场地合作关系,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设备等给蓝大侠使用,由蓝大侠进行全面独立的运营;
(2)蓝大侠已充分了解该场地现状情况和政府有关开办的经营场所相关规定,确认该场地符合承包目的;
(3)该场地的承包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由蓝大侠每月支付场地使用费为15万元给宏达公司。
问题:宏达公司与蓝大侠签订的《协议书》属于什么性质?是联营合同?还是租赁合同?还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呢?
笔者先从概念入手,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以上三个合同的性质。
一、联营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合同。纵观上述合同的内容,宏达公司与蓝大侠既没有共同的经济目的,也没有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因此上述的《协议书》不属于联营合同。
二、租赁合同通常是指出租人将场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场地完好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仅为有体物,合同目的也仅是承租场地予以使用。但在上述合同中,蓝大侠不仅需要使用场地,还需要宏达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设备等,因此上述的《协议书》不属于租赁合同。
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通常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同。由上述合同的内容来看,有承包期限、运营管理等条款,在性质上更符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
那什么是承包经营呢?
“承包经营”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时代产物,最早出现的模式是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城市经济进行改革,我国开始以合同方式确立“国营企业”的承包经营模式。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模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营风险等问题,“承包经营”的模式颇受公司青睐,在实务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承包经营,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内部承包:(1)股东承包(2)高管/员工(具有劳动关系)承包;
(二)外部承包:(1)涉及特殊资质:挂靠、出借、出让(2)不涉及特殊资质: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等。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承包经营”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有进行明确规定,故实务中围绕其合法性与效力等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为了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减少交易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笔者将在下篇文章对上述分类中的“承包经营”的具体情形及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探讨,敬请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