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股权回购,顾名思义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实现股东从公司退出之目的,又称为“股权的回赎”。股权回购的重要意义在于当有限公司人合性不复存在时,通过让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尽快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好地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股权回购中最常见的三种类型为:(1)投资人股权回购;(2)员工的股权回购;(3)继承人的股权回购。
投资人股权回购相信大家已相当熟悉,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或出现特定情形后,由公司回购投资人的股权,或创始人股东受让投资人的股权。员工的股权回购通常出现在股权的激励当中,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员工就有可能丧失了持有股权的基础。而继承人的股权回购,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防止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东身份的继承。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启动股权回购的程序呢?我们来回顾一下股权回购的“前世今生”:
一、2005年,公司法最早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2013年及2018年历次修订的公司法均沿用了该等条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2008年,最高院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二有限地扩展了股权回购之适用范围。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三、2019年,最高院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五就股权回购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扩大到所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案件纠纷类型中。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四、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针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给出了指导性意见。该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对于投资方与创始股东、控股股东之间关于公司股权收购的安排,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