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股东为公司垫资款项性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2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在公司资金困难的环境下,股东垫资成为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
        那么股东的垫资款究竟属于出资款还是借款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垫资款性质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当企业价值增加时,股东主张垫资款为出资款,请求享有股权收益;二是当企业价值降低,股东主张垫资款为借款,请求返还并主张一定的利息。
        区分股东出资款的性质主要还要看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股东垫资款主要分为股东为其公司垫付资金和股东为其公司其他股东垫付出资款两大类:
        (一)股东为其公司垫付的资金。
        可从是否履行严格的表决程序、工商登记手续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判断该垫资款的性质。如果该垫资款属于股东投资,那么就会直接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此时各股东应履行严格的表决程序及进行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例如有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等。而作为借款性质的垫资则不需要履行这些程序,一般表现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款的意思表示。
        (二)股东为其公司其他股东垫付出资款。
        主流观点认为:股东为其他股东垫资后,在垫资股东和被垫资股东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各股东之间仍按其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而不涉及股权的归属和转让,被垫资股东应偿还垫资款项,该垫资款项为借款。
        但该借款区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双方未签署借款合同、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垫资股东和被垫资股东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考虑《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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