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公司尚未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发起人必不可少会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呢?
一、如发起人是为自身利益签订该份合同的,那么该合同效力只及于发起人自身。无论公司将来是否成立,该合同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如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合同的,则合同相对方有选择权,体现为:
(一)如公司未成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上应由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若公司尚未成立或成立失败,那么合同的相对人只能向签订合同的发起人主张合同责任,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以外的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二)如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则有权选择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若公司成立并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法律即赋予相对人享有请求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责任的选择权。同时,合同相对人一经选定该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后,不得再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