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小案例:新会陈皮现今发展如火如荼,甲乙丙准备成立一家销售新会陈皮及相关陈皮产品的公司。三方约定,其中甲乙两人以货币出资,丙方由于具有丰富的种植新会柑的经验,希望以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请问这样设立有限公司是否可行?
答案是不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由于劳务资本很难通过评估确认其价值,且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劳务资本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无法执行或变现。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劳务出资。
那么对于上述法律不允许的情况,是否有变通的方式可突破限制,既可实现各方股东的目的,又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笔者建议,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可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一、可通过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搭建持股平台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因此,各股东可先通过设立合伙企业,再以该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形式进行设立有限公司。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是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这对于各股东来说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二、薪酬法或服务费法
可先由劳务出资的股东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然后由公司向该股东每月支付工资或服务费,再由该股东以其获得的工资或服务费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完成劳务出资的目的。
三、可约定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其出资比例与表决比例、分红比例不一致
例如,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事实上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出资1万元,但其分红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比例及表决权均按10%计算。这种约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合法有效。
四、资金方股东购买劳务
资金方股东向劳务股东代偿出资。但要特别提醒:此种方法对于资金方股东来说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