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公司在清算时,剩余财产应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0/12/3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那么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这里的按出资比例分配是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呢?我们来看一则小案例。

洛克公司有股东A、B、C三名,分别认缴50万、25万、25万。公司总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该三股东的实缴金额分别为25万、25万、20万,经清算,公司还有45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大股东A认为应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果如下:

序号

公司剩余财产

股东

认缴金额

实缴金额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可分配金额

1

450000

A

500000

250000

50%

35.71%

160714.29

2

B

250000

250000

25%

35.71%

160714.29

3

C

250000

200000

25%

28.57%

128571.43

合计

 

 

1000000

700000

100%

100.00%

450000.00

 

 

 

 

                                                  (单位:元)

对该分配结果,B股东持有异议,认为分配方式不当,应当把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部分也计算进去,计算结果如下:

序号

公司剩余财产万元

股东

认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应追缴金额万元

追缴后可分配万元

实际可分金额万元

A认为可分配金额

差额

1

70

A

50

25

50%

35.71%

25

35

10

160714.29

-60714.29

2

B

25

25

25%

35.71%

0

17.5

17.5

160714.29

14285.71

3

C

25

20

25%

28.57%

5

17.5

12.5

128571.43

-3571.43

合计

 

 

100

70

100%

100.00%

30

70

40

450000

-50000.01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见,如果单纯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计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那么就会使得实缴出资越多的股东,实际承担的亏损金额便越高,这显然与风险共担的原则不符,也是变相的鼓励股东拖延缴纳出资。

如果公司在清算时处于亏损状态的,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先追缴股东认缴但未缴纳的出资,再按照认缴的比例分配此时的公司剩余财产。

但如果公司是盈利的,那么是否也该按照此方式分配剩余财产呢?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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