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之中,有些公司的大股东明知不可能获得小股东的同意,于是便进行一些非法的手段如伪造小股东的签名,形成虚假的公司决议,并根据决议内容向市场监管局申请股权比例、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等的工商变更登记,从而获取其非法的利益。那么,这些被侵害利益的小股东应如何救济呢?
在实务当中,小股东可进行以下四种方式进行权利的救济:
(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 是伪造股东签名进行变更工商登记最常见的救济方式。
但在实务中要注意,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区分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确认决议无效诉讼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撤销决议诉讼两种情形,小股东们需明确区分公司决议的瑕疵形式,确认相对应的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会面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二)工商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九条的规定,若股东发现公司存在有递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公司登记机关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应当撤销公司登记。
(三)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伪造签名变更登记的行为,股东既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市监局)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申请市监局撤销登记后,对其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还可以在申请市监局的上级机关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四)侵权之诉
大股东伪造小股东的签名从来都不是目的,而只是公司大股东为了获取利益的手段,例如转移公司资产、转让股权等,民事权益包括股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以遇到该类情况我们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