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一人公司的“甜苦辣”
发布时间:2020/11/16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一人公司,全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就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如果自然人成立一人公司,我们会在工商注册登记中看到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一人公司的股东表面上看起来风光无限,一手操控公司的运营发展,但实际上,一人公司真的甜么?它究竟是个人的独立王国还是背后的“苦辣相加”?

笔者认为,一人公司更多的是背后的“苦辣相加”,理由如下:

一、一人公司对于自然人来说,是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自然人只能生一个,生的这个还不能再生了,比计划生育还狠”。

二、财务监管的“紧箍圈”

《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必须每年度进行强制审计,否则,在发生债务纠纷时,有可能因此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年度审计不难办理,但股东很有可能会忽略,导致法律风险;且依法每年强制审计,对一人公司而言也是额外的经营成本。

三、“以全副身家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一人公司股东而言,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举出充足证据说服法官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完全独立的话,就要跟公司一起“连坐”,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这相当于用自己的全副身家担保公司债务。

那么,一人公司如何使上述的“苦辣”变成甜呢?笔者建议:

(一)必须建立公司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区分开;

(二)必须坚持年度审计;

(三)公司分红时应依法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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