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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如何避免恶意逃债
发布时间:2021/5/26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恶意逃债”是指债务人利用自己处分财产的权利将财产赠与或者低价转让给他人,以此造成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假象,从而可以逃避对部分或者是全部债务的履行。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辨别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行为是否为“恶意逃债”呢?对“恶意逃债”如何应对?

一、老李在2020年末因资金周转向小红借款200万元,后经小红多次催促还款,老李以其名下无财产可偿还的理由一直拖欠款项,其后,小红得知老李在2021年以价格100万元对外转让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房屋,该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逃债”?

属于,该种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小贴士: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均属于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对于上述老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财产的情况,小红可以如何处理?

由于老李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已影响到小红200万元债权的实现,小红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老李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如老李在2021年5月转让车辆,小红在2022年6月知晓后于2022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小红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小红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撤销权,该撤销权未消灭,故法院应当受理。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老李承担。

【小贴士: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如小红发现老李有200万元的债权已到期,但老李不去追讨,此时小红可以怎么做呢?

小红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要求老李的债务人还款。

【小贴士:上述情况下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且该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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