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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民事特别程序之财产代管人
发布时间:2021/3/15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上周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民事特别程序,但大家又是否知道,法院宣告失踪后,还会牵涉到另一问题,失踪人财产是如何管理,对此,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我们一起看看。

一、小红母亲的哥哥老黄到国外旅游后失踪,小红母亲得知后代老黄对其名下的房屋收租并管理,但小红母亲代收租金的行为受到非议,大家认为小红母亲是想将老黄应获得的租金据为己有,此时,小红母亲怎么做才能更合法合理代老黄收取租金?

小红母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老黄失踪,并向法院申请其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则小红母亲能合法合理代老黄收取租金。

【小贴士:小红母亲虽然并非老黄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但其作为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愿意对老黄的财产进行管理,则小红母亲可成为财产代管人,代老黄收取租金。】

二、小红母亲成为老黄的财产代管人后,管理房屋期间,不小心将房屋中仿制古董花瓶摔坏,那小红母亲是否要为此赔偿?如果小红母亲因欠债而伪造房产证,将老黄的房屋拿去抵押,那小红母亲是否要为此赔偿?

小红母亲将仿制古董花瓶摔坏是小的过失,小红母亲不需为此赔偿,对于因欠债而伪造房产证并将房屋抵押的行为,属于故意侵吞代管财产,需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对于财产代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是指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三、小红母亲已代老黄管理财产长达二十年,随着年纪渐大,无法再担任财产代管人,那小红母亲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可以,如老黄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小红母亲年纪渐大,已丧失代管财产的能力,亦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小贴士:除了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可以申请变更外,发生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情况亦可以申请变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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