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上周我们为大家介绍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民事特别程序,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的程序。
一、小红父亲于2012年离家后下落不明,在2021年,小红母亲对此想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失踪,那么现行的法律对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具体程序又是如何?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有二,第一,下落不明满二年,第二,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申请。
符合上述两条件后,法院会对此进行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小贴士: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程序区别:
1. 宣告死亡需下落不明满四年,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即可向法院申请,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则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仅为三个月!】
二、在上述情况下,小红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失踪,但小红两姐妹认为父亲多年未出现,早已死亡,故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死亡,那小红母亲与小红两姐妹的申请是否存在冲突?在程序上是否需要小红母亲先申请宣告失踪,小红两姐妹才能申请宣告死亡?
没有冲突,亦不需要先申请宣告失踪,后申请宣告死亡。
目前小红父亲的情况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申请),故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小贴士: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将宣告失踪作为宣告死亡的前提程序,而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小红父亲在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小红母亲已改嫁给邻居家老王。但在2025年,小红父亲重新出现,经其本人申请,法院已撤销死亡宣告。此时,小红父亲能否要求恢复与小红母亲的婚姻关系?
不能,小红母亲已再婚,小红父亲及母亲的婚姻关系自小红父亲死亡宣告之日起解除。
【小贴士:如小红母亲未再婚,则小红父亲及母亲的婚姻关系自法院撤销小红父亲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
2.《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