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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人格权编之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0/12/3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接下来,我们可以看看人格权编中隐私权的小问答。

一、小红在网络上十分追捧一男明星,在小红得知该男明星住址及电话后,经常在男明星家蹲点,还长期打骚扰电话,小红的行为侵犯了男明星什么权利?

小红侵犯了男明星的隐私权。

【小贴士:明星是公众人物,大部份时间活在镜头之下,但作为公众人物,亦是享有隐私权的。】

二、小红今年14周岁,正是青春年华,而其父母十分担心小红的成绩,故偷看其日记本,小红父母的行为是否妥当?

不妥当,小红的父母已侵犯小红的隐私权。

【小贴士:日记本亦属于个人隐私。】

三、小红和前夫离婚后,前夫经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小红,使小红无法正常安宁生活,是否属于侵犯隐私?

属于,小红前夫的行为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侵犯隐私权。

【小贴士:侵犯隐私权的方式还有: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其他。】

四、小红在外独居,为安全起见,在自家门外安装电子猫眼以更好掌握门外情况,该电子猫眼不具有录像、拍照等功能,其电子猫眼的可见范围仅是门外通道,并没有看到黄大爷家中情况。黄大爷听了小红为保障自身安全、并无偷窥恶意的解释后,仍认为小红安装的电子猫眼严重影响他的生活,所以向法院起诉,那法院应当支持黄大爷的诉讼请求吗?

不应当,该电子猫眼不具备拍摄功能,而且电子猫眼的可见范围仅是门外通道的公共区域,无法看到黄大爷住宅的情况。因该损害程度明显轻微,故不认为侵犯了黄大爷的隐私权。

【小贴士:对公共区域内隐私的保护不应有超出合理范围的期待,对一定程度的侵害应当予以容忍。】

法条链接: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一千零三十九条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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