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上一期提及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这一期就介绍关于掌握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到底是怎样?
一、小红在大地公司的职位为文员,而大地公司为了在员工离职后,公司内部机密资料不外泄,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小红)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合理吗?
不合理。一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是有“需要保护的特定利益”,一般指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而小红作为普通文员并不能接触到这类秘密信息。
【小贴士: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小红作为大地公司的产品经理,与大地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10%,公司这样约定有问题吗?
该约定存在问题。
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10%,已低于目前司法解释的30%,故大地公司应按小红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若小红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大地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小贴士:目前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但用人单位应注意其下限的规定。】
三、在上述第二问情况下,大地公司能否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要求小红离职后汇报再就业的情况?
可以。
【小贴士: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通常很难了解劳动者就业动向,以便确认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里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定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
四、小红离职后,已按约定遵守了一段期限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大地公司没有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期支付补偿金,小红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小红还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吗?
小红与大地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自小红离职后生效。
在小红已按约定遵守了一段期限的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大地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小红可以此为由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支付补偿金,但在解除前,是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
【小贴士: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或以上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