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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人格权编之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0/12/3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接下来,我们可以看看人格权编中名誉权的小问答。
    一、小红在网购平台上购买外套,在收到货品后,小红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小红与商家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小红又追加评论了不满感受。其后,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小红撤销在其网店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法院是否支持商家的诉讼请求?
    不应支持。小红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网购平台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无主观恶意,不构成侵犯商家的名誉权。
    【小贴士: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在上述情况下,小红因愤怒,将商家的个人信息放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诋毁其质量有问题,店铺为黑店。小红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商家的名誉权?
    小红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侵犯商家的名誉权。
    【小贴士: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的都是具有证据效力的。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三、大地公司与小红因网络投资合作发生分歧,小红在网络上发表大量针对大地公司的不实诋毁信息,针对小红的行为,大地公司可以怎么做?
    大地公司可以先对小红发布的不实诋毁信息进行截图、保存网页记录,必要时可以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向小红提起诉讼。
    小红的行为属于网络侵权的一种,大地公司亦可以联系相关网络平台对小红发布的不实诋毁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九条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至一千零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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