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工日期是计算施工单位工期的起点,由于开始施工之日直接影响工期的认定,故如何准确认定开工日期,对解决大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都有重要影响。
按正常的流程,建设工程一般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开工通知后,才能开工。但在实践中,承包人在未收到开工通知的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也很常见。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如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份施工资料对开工日期的记载有一致,可以按照上述原则来认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开工日期,从而解决各方之间对此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