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发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指出,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又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换言之,如果该用人单位因失信而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有可能在该行业变得“寸步难行”。
可能有用人单位担心,以前曾有过欠农民工工资,但已经纠正了,也会被列失信惩戒吗?不必过虑。上述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故此,只要用人单位在该办法施行前及时改正,将不再受到列失信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