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的新闻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小区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被某些车辆恶意堵塞,造成其他业主无法正常出入的困扰。经过报道后才得知,恶意堵塞车库出入口车辆的车主,竟然也是小区的业主,只是由于其没有购买车位,而被物业拒之门外。要解决这类纠纷,无非就是要解决一个问题:业主未购买地下车库的车位之前,是否对地下车库车位享有使用权?
首先,目前新建的住宅小区,在立项时基本都会规划地下车库停车位,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同时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除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外,其他产权车位都是有自己的权属人的。
其次,由于产权车位是由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在车位初次登记时,其所有权已归属于开发商,除开发商将部分车位出售给购房者外,尚未出售的部分车位仍然归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对其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包括防止被他人恶意占用等情形。
综上可知,尚未购买车位的业主,是不能以“车位空着不用也是浪费”这种道德绑架式的理由,来强行占用他人的车位的,即物业拒绝未购买车位的车主停车进入地下车库中的产权车位的做法,是合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小区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共同聘请物业管理人员来维持小区的秩序,倘若物业随意开放车库让没有购买车位的车辆进入小区内的车库,必然会加重小区停车负担,损害已购买车位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