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比可以发现,在旧法施行期间,如果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有正当理由的,是可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在目前施行的法律背景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事由包括::
一、物业管理人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可以拒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开发商迟延交付物业,实际交付前可以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