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发包人未按时付款,能否成为承包人拒交竣工资料的合法理由?
发布时间:2021/7/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永远是处于强弱不平等的地位当中,对于发包人无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承包人往往束手无策,故此,承包人手中掌握的需要移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就成了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但是,发包人未按时付款,是否真可以成为承包人拒交竣工资料的合法理由呢?

首先,在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合同约定承包人负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的义务,同时,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也需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也就是说,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以外的附随义务,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

另外,《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换言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要求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筑产品,而交付的内容既包括建筑工程实体本身,也包括建筑工程有关的技术档案和资料。只有在交付上述两项内容之后,承包人才视为完成合同义务。

综上,如发包人未按时付款,并不能成为承包人拒交竣工资料的阻却事由,反而还有可能使自己陷于违约的境地。当遇到发包人未按时付款时,承包人的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及时提起诉讼,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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