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物业催促管理费的方式及界限
发布时间:2021/6/1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成熟的小区,一般都会配套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在享有物业服务的同时,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

如小区的某一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那是否就意味着该业主不用支付物业管理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无论是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均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业主不能以其本人没有签订合同为由而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在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拒不支付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发送书面催告函、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上门口头通知等方式对业主进行催告,要求业主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如业主在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则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催促业主支付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即物业公司不得通过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一系列强制措施,以胁迫的方式催促业主支付费用,否则,业主如因物业公司的不正当催收而产生损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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