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租赁“雷区”之——不能租的房产
发布时间:2021/4/1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房屋租赁,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十分常见,其对房产的流通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往往最担心的就是房子承租后无法正常使用,而影响房子使用功能的因素,那么应当如何避免踩“雷区”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审查该房子是否有产权证明书。产权证明书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权属关系,即无法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租赁的法律基础。

第二,除城市中常见的商品房外,在部分地区的一些工业用地上,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空地上建设厂房而未取得合法的报建手续。对于这类厂房,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等不仅要对建设主体进行罚款,还会向建设主体下达限期拆除的整改通知。故此,作为租赁人的你,在未见到这类厂房的合法报建手续前,千万不可根据厂房的现状就贸然签订租赁合同,避免得不偿失。

第三,在已核实租赁物确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应注意审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如租赁物的权属登记证明书上记载的权属人有多人,即该租赁物为多人共有的房产,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所有共有人共同作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上签名确认,否则,将无法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有效使用。

第四,除直接向权属人承租外,常见的还有由二手房东转租房产,此时,承租人必需向房产的权属人核实,二手房东转租房产是否已经得权属人同意,否则,租赁合同将可能因权属人的权利主张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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